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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时间:2014-04-03 08:40:08 阅读:57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教兴皖”战略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进修或培训。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师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刷的继续教育证书,享受规定待遇。
二、内容、形式与类别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培训内容一般包括: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教育技术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能力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培训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职务培训。每5年,高中教师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初中及以下教师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0学时。
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学历教育。进修期间免于参加其他培训。取得合格学历后,仍应参加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教育教学成果突出的中青年教师经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为目的的培训。
(四)提高学历层次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进修,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培训。
(五)其他类别培训
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的特殊需要开展的应急培训、专题研修、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其获得的成绩以折算学分的形式与教师职务培训成绩互通。
三、组织与分工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处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制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负责省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网络;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制定继续教育的课程方案,组织编审教材;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标准,审批有关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审验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定并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办法;监督、指导市(地)、县(区、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相应政策;依据教师进修院校办学标准,负责本地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和协调本地区培训网络;保证继续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并检查评估辖区范围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及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主要承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教育学院承担全省高中教师和部分学科初中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地市教育学院承担本地区或服务区域范围内初中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教师进修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市、县)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其他高等学校和教研机构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承担部分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输送生源,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组织实施各类继续教育的在校在岗培训;检查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落实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把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有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留出充分的余地。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应当服从任职学校和培训单位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任职学校服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标准按不低于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5%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蚱渌淌菇淌Φ募绦逃?,由举办者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教师进修院校办学的经费由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十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经费及在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教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实现代化教学设备,把教师进修院校办成本地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教育科研的中心。
第二十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机构应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培训质量,以适应继续教育需要。
五、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成绩考核和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进修、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培训班或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的院校及其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者擅自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跨世纪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以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教兴皖”战略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提高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进修或培训。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5年为一周期。周期内各类培训的时间和要求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教师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考核合格,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省教委统一印刷的继续教育证书,享受规定待遇。
二、内容、形式与类别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培训内容一般包括: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教育技术等。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新任教师培训
新任教师必须在试用期内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能力为主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职务培训
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层次的教师职务培训。每5年,高中教师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0学时,初中及以下教师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0学时。
对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学历教育。进修期间免于参加其他培训。取得合格学历后,仍应参加职务培训。
(三)骨干教师培训
教育教学成果突出的中青年教师经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参加以培养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为目的的培训。
(四)提高学历层次进修
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经批准,可参加专业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和第二学历进修,免予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培训。
(五)其他类别培训
根据中小学教育教学的特殊需要开展的应急培训、专题研修、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其获得的成绩以折算学分的形式与教师职务培训成绩互通。
三、组织与分工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列处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制定教师进修院校建设标准,负责省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网络;制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办法;制定继续教育的课程方案,组织编审教材;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办学标准,审批有关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审验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制定并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评估办法;监督、指导市(地)、县(区、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市(地)、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落实相应政策;依据教师进修院校办学标准,负责本地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和协调本地区培训网络;保证继续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并检查评估辖区范围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及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主要基地,主要承担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省教育学院承担全省高中教师和部分学科初中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地市教育学院承担本地区或服务区域范围内初中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教师进修学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本地(市、县)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其他高等学校和教研机构应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下,承担部分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制定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输送生源,保证教师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组织实施各类继续教育的在校在岗培训;检查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落实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把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有时间参加继续教育,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留出充分的余地。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应当服从任职学校和培训单位的安排,完成继续教育的学习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任职学校服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有权向所在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申请者所在学校予以安排落实。
四、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经费标准按不低于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5%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地方教育附加费中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办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所办学?;蚱渌淌菇淌Φ募绦逃?,由举办者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教师进修院校办学的经费由相应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十八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在继续教育经费及在任职学校业务经费中支付。学习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教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实现代化教学设备,把教师进修院校办成本地区教学、资料、实验、电化教育、教育科研的中心。
第二十条 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培训机构应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保证培训质量,以适应继续教育需要。
五、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成绩考核和登记制度。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在进修、培训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培训班或经检查、评估未达到规定办学标准的院校及其培训机构,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权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者擅自中断脱产进修、培训学习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评聘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