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等多家单位联合下发文件,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做了详细的规划。主要内容为:
一、学分的分类
1、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予I类学分;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会布的项目。
3、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由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教育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4、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二、学分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2、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初级及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3、 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5年)内,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Ⅰ类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且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所取得的Ⅰ类学分中不低于10学分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
4、 经单位批准,凡参加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5、 经单位批准,凡当年参加卫生支农累计6个月及其以上,或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参加援外(援藏)医疗队6个月及其以上,或参加6个月及其以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成实施的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和指导老师及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