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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4-18 09:03:13 阅读:974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和《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旨在使其熟悉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以强化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省注册中心”)负责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和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注册中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负责制定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和长期以及具体规划;编制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审定、编制、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省注册中心可选择并委托具有一定条件的高等院校为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并具体监督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定点培训单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逾期注册或续期注册必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五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九条 以下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注册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超过三年者,需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2、已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有效期满,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3、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最近一个注册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以上专业执业资格的,除完成主专业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它每一增项专业所规定的继续教育60学时;新增项注册专业在主专业有效期满延续注册时,增选专业不满三年的不需要继续教育学习,满三年的需完成增项专业的专业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学习以集中脱产学习方式为主,专家讲座或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授课是主要的继续教育形式,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是继续教育的补充形式。

  第十一条 参加全国或省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任主编、副主编,授课6次以上或参加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二级建造师,相当于完成6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程采取远程网络报名学习为主,其它学习形式为辅的多种方式进行。

  1、参加国际或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举办的规模不少于50人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相当于10学时。

  2、在国外报刊或国内省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必须是第一作者),相当于30学时。非第一作者相当于10学时。

  3、国家二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建设工程专著或最新建设施工技术译著15万字以上,相当于30学时;15万字以下相当于20学时。

  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项累计冲抵继续教育选修课不得超过60学时。

  继续教育选修课中累计学时部分(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奖项等),须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送省注册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方可计算选修课学时。参加学术会议由举办单位出具证明;参加省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授课、执业资格考试阅卷等工作,由省注册中心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其记录继续教育的登记的证书是执业人员执业、办理续期注册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重要依据,由省注册中心统一印制配发。学习期满经测试合格后,省注册中心委托培训机构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及负责人签名章。选修课程累计达到60学时,经省注册中心审定无误后,进入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系统合格人员数据库,建造师可自行在网络上打印继续教育选修课合格证书。

  参加远程网络继续教育选修课学习,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注册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建造师增项专业的继续教育学习亦需通过远程网络教育方式完成,增项专业继续教育完成经测试合格,省注册中心审定无误后,进入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系统合格人员数据库,建造师可自行在网络上打印增选专业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远程网络继续教育学习需另行缴纳继续教育费用,教育收费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是二级建造师的权利。二级建造师必须积极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各执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二级建造师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其它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检查和考核。二级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单位所规定的工资、保险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被办法适用于取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所有人员;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